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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上映后诉请解除被支持的的特例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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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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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270期 影片上映后诉请解除被支持的的特例分析(中)
【原创】文/汐溟
乙当然不会同意甲的解约主张,甚至都否认自己存在违约行为。乙的抗辩主要是两点:第一,甲的合同目的是上映,如果有盈余则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影片已经上映,且目前票房结果表明,甲并无收益。因此,目前影片已经上映,且收益结果也已确定,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已经终止。第二,影片虽然亏损,但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属投资固有的风险,投资方甲对此应自行承担,不该因此对乙问责。
乙的第二种抗辩有违基本常识。商业风险不包含违约风险,商业风险是客观不可控制的风险,当事人即便能预知也不可控。违约风险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具有主观性和可控性。基于合同严守的精神,对于合同约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乙严格履行合同,影片的亏损是商业风险,如果乙有违约行为,那么影片的亏损便不具商业风险性质,纵使违约行为与亏损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只要违约行为具有过错性,那么乙均应该被追责。
显然,甲和乙对合同目的的理解存在根本分歧。合同目的对解除有直接影响,因此合同目的的认定对纠纷的处理有关键意义。甲认为合同目的是获得收益,在影片亏损下合同目的丧失。甲所称的获得收益是指赚取利润,通俗的理解是“赚钱”,即甲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赚得经济收益。而乙认为甲的合同目的是上映后产生收益,如果具备盈利条件,则可分配收益,如果未盈利,则甲无任何收益。由此可见,甲所称的是种确定性结果,即赚得利润,而乙所称的是种客观事实,即产生收益,至于是否能有利润则不能确定。易言之,甲所称合同目的为利润,而乙所称合同目的是收入。收入-成本=利润。
本文接受乙的解释,不认同甲对合同目的的主张。商业目的和合同目的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有交易的商业目的都是为了赚取利润,没有人投资是为了亏钱,赚取利润是商业行为的共性,而合同目的更多的是个性化的属性,合同不同,目的也就不同。合同目的,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要实现的结果。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主要以相对方的义务为基础,通过对相对方义务的设定、评价来判定,即假定相对方合同项下所有义务都履行的情形下合同所能呈现出的某种结果,这种结果就是当事人的诉求。在这个层面讲,合同目的不会是商业目的,以本案为例,乙负有出资、报审、宣传、发行等义务,假定乙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出资4900万,且该部分全部用于宣发,宣发也同甲协商且一起执行,甲一定能盈利吗?未必。因为票房受很多因素制约,最重要的是影片质量,如果影片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最终结果也不会理想。
换言之,假如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能够实现的结果是什么?上映一定会有票房收入。有多少收入无法保障,但只要上映就有收入。因此,上映并产生收入是甲的合同目的。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必须赚取利润,不承担亏损风险,且该利润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盈利不能成为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概括地讲,甲的合同目的是影片上映产生收入,赚取利润是合同动机而非目的。影片投资合同中对收益分配方式会有其约定,有些会扣除投资成本,有些会扣除宣发费和代理费,而有些会约定以出品方可分配收入为分配基数。但无论是哪种情形,都以收入为基础。票房收入产生了,合同目的便已经实现。如果所得超过投资额,则实现了投资目的。如果结算的收益低于投资额甚至无结算,则投资目的落空。